更新时间:2018-08-02 09:29作者:李天扬老师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
(三)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聘用在副厅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元;聘任在副厅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20元。
三、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结合本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相关政策,推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一)调整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相应调整。指导线和控制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和减少后绩效工资水平确定。
(二)规范基础绩效工资标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参考调整后绩效工资水平指导线,按照同层级同水平同标准的原则,统一制定了基础绩效工资标准。各层级事业单位按照减少后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执行相应的基础绩效工资标准类别。各级各部门原则上要按照新标准执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会计核算。各单位要充分测算所需经费,客观评估资金筹措能力,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申请调整绩效工资水平。超出调整后指导线的单位,超出部分所需经费不得申请增加财政补助,同时要坚决杜绝欠发、超标发放现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平衡好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水平关系,对其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作出科学评估,确保合法合规。
(四)科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当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重新确定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单位经费承受能力,据实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保持单位之间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五)修改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按照新的工资结构、绩效工资水平和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修改完善本单位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坚持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主要依据的原则,细化指标体系,充实考核内容。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导,确保绩效工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国家方案出台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五、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