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7:35作者:李一老师
三、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制度。
从2015年起,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认定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和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取得中等医学学历的人员)。不具备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除外)不得进入乡村医生岗位。
(二)完善乡村医生聘用制度。
乡村医生一律实行聘用制,并动态管理。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三)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
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管理范围,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乡镇卫生院要对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药品、器械和财务管理及绩效进行考核。建立健全村卫生室业务技术流程,明确服务质量管理要求,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健全乡村医生考核制度。
1.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核、绩效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核。业务考核主要包括对乡村医生执业政策、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等知识的掌握情况;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职业道德考核主要包括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2.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费补助、年终奖惩、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
3.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必须分别在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定点公布,同时公布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优化、提高乡村医生学历结构和层次
(一)加强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和《自治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方案(2015年)》要求,依托当地卫生学校(职业学校)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基地,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系统化培训。组织实施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网络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