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7:29作者:王华老师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缴费(含视同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八、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规范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原统筹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各地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下同)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采取上述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办法时,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但要在本人退休前记实。
九、关于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十、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原则上由设区的市集中管理。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管理方式,由各市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