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22:12作者:李天扬老师
3.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1月2日。这一时期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1958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军队退出现役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执行,即按军龄长短,分别发给军队原薪(级薪加军龄补助金)的100%、95%、90%。凡军龄满25年及以上的,保持军队的原薪;军龄满15年以上不满25年的,按军队原薪的95%发给;军龄在15以下的干部,按军队原薪的90%发给。转业干部的行政级别仍按军队级别套成地方级别的办法确定。如果工作需要,德才条件较好,职务分配较高,地方认为需要调整的,由地方进行调整。如按地方确定的级别其应领薪金超过上述规定时,则按地方薪金标准执行。
军官薪金标准及军龄补助比例,见表6
表6军官薪金标准及军龄补助比例规定
(一)军官现行薪金标准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