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22:12作者:三水老师
6.1975年8月1日至1985年6月底。这一时期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1953年底以前入伍的,按军队级别工资发给;1954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按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发给。对此,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9年1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等规定中,都作了具体规定。
7.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军队干部工资待遇,按照其军队职务与地方相对应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1985年1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见表10,11)。
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工资按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和减去10元的数额确定,不再参加1985年的企业工资改革。军龄津贴不再逐年增加,但可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奖金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与本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如某正团职,行政19级,军龄17年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八类工资区的企业工作,按上述规定,该转业干部的工资应为127元。即按转业到国家机关的正处128.5元,加军龄津贴8.5元为137元,减10元后为127元。又如,某正营职技术10级,行政20级,军龄17年的军医,转业到九类工资区企业后,他的工资应为94.5元。即按转业到国家机关的正科长96元,加上军龄工资8.5元,为104.5元,减10元后为94.5元。
表10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职务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