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9:12作者:才子老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副部级和副厅局级事业单位部分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按其转正定级后对应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
(三)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聘用在副厅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元;聘任在副厅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20元。
三、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结合本次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相关政策,推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一)调整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指导线和控制线。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相应调整。指导线和控制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12〕31号文件规定和减少后绩效工资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