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0:15作者:才子老师
第七条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所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数量、劳动报酬等相关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坚持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八条用人单位须在每月终了10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上个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出示原件);
5.上月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
6.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十条人社部门应及时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享受补贴情况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岗位补贴,不得虚报冒领。对违反规定申领和发放岗位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全部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