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2)

更新时间:2018-06-22 15:46作者:王新老师

    三、着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配合)

    (四)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负责为直接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账户。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

    (五)全面落实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制度。各类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负责编制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经农民工本人、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或委托银行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当日或按日支付工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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