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5:18作者:李一老师
六、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一)加快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要与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心等集中建设,由当地村委会提供土地。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配备不低于国家和全省统一标准。各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在2016年6月底前,全省符合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必须达到规定标准,配齐规定的设备。
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地方,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有关要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机构和人员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到2020年,建立起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健康档案、基本诊疗与居民医疗保险信息联动,逐步实现远程培训、远程会诊、绩效考核、慢病管理等功能。
(三)建立县(市、区)域内对口支援政策。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年度对口支援计划,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医生轮流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坐诊,并将轮流坐诊工作情况作为职称评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口支援每年安排2-3次,每次1个月,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医托诈骗、虚假医药广告等非法活动,净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五)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适应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化解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考虑、积极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政府应承担落实资金投入的主体责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政府补助政策,统筹安排各级政府相关支持资金,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和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