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5:06作者:才子老师
三、规范乡村医生管理
(五)加强乡村医生培养。根据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发展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高职院校开设临床专科,加快培养合格的乡村医生。按照“村来村去”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农村医学专业免费医学生培养。
(六)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乡村医生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七)实行乡村医生合同管理。按照深化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要求,乡村医生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具体聘用办法由各县区制定。对暂无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安排职工轮流驻村,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八)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乡村医生执业管理,重点加强执业行为和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健全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督促指导乡村医生认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等相关政策。
(九)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实施办法,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签约服务、参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原则上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聘用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十)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到龄退出、考核退出、违法违纪退出、其他原因退出机制。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岗位后继无人需要继续留用的,在办理退出岗位领取养老补助手续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可按返聘管理,实行一年一聘,最高不超过65周岁。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履行职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在岗乡村医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