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5:04作者:三水老师
四、完善乡村医生保障政策
(一)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助政策。各区县(自治县)要足额落实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等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绩效考核后及时兑现,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乡村医生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及相应补助经费比例均应达到40%。乡村医生专项补助经费不得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区县(自治县)要支持和引导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妥善处理好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到龄退出、违法违规退出机制。村卫生室确有需要的,可以返聘60周岁以上的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业绩突出的注册乡村医生继续执业。对严重违法违规,依法被吊销、注销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退出。
五、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一)优化村卫生室服务环境。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民生实事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到村卫生室,支持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实现村卫生室与区县(自治县)卫生信息平台的联网运行。为村卫生室配置基于互联网的便携式健康一体机,方便乡村医生为农村居民提供巡诊及上门服务。
(二)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教育,建立适应村卫生室实际、能有效处理医疗纠纷和差错事故的工作机制。全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风险合作共济机制,提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推进,全面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研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教育培训、职称晋升、待遇保障等配套政策,建立工作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