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22作者:王华老师
1993年
公务员级别由30级变成15级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分为四个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其中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
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国家干部变为公务员,按不同职能,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分为四个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其中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这次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别为6.1倍。
条例施行后,级别由30级变成了15级。与以往相比,本次调整呈现出以下特点:职务越高,对应的级别越高,但级别的跨度越小;职务越低,对应的级别越低,但级别的跨度越大。这种安排使得基层公务员在不提升职务的情况下也能够不断提高级别和工资。
2006年
公务员工资调整为两项
由原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
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将工资级别调整为27级。文件对基本工资结构做了调整:由原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级别工资权重有所加大。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这一时期,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很大程度被职务所决定。根据《光明日报》的统计,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所以实际占了近七成。
公务员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