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21作者:王新老师
曾受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等处分、处罚或自动离职后,重新安排工作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均从现任职务的正式任命时间开始计算。
(十八)病假、事假人员。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事假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计算任职年限;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任职年限。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下列党纪处分的人员,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低定级别(岗位)工资:
1.受过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公务员,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受过开除党籍处分的公务员,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和1个级别工资档次。
2.受过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本人套改岗位工资的基础上低定2个工资档次;受过开除党籍处分的机关工人,在本人套改岗位工资的基础上低定3个工资档次。
如本人同时或多次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较重的处分执行。
(二)工改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到机关工作的,比照同类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三)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工改方案上报期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由调出单位套改工资,并补发至工资关系转出之月,调入单位按同类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从企业调入(考录)机关的人员,由调入(考录)单位比照同类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从机关调入企业的人员,纳入调出单位工改,工改增加的工资补发至转出工资关系之月,并将套改工资情况介绍给调入单位。
(四)工作人员在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上报工改方案期间职务发生变动(晋升或降低)的,应按本人的职务变化情况,分段计算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