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4:09作者:王华老师
1.技术工人。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学徒期待遇:第一年每月1160元,第二年每月1180元。招工前具有技校、职业高中(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待遇: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121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28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月1340元。
2.普通工人。普通工人熟练期待遇: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每月116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24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月1280元。
在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同时,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行规范津贴补贴对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具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一)我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直各部门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各地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市级的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其他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市、县(市、区)机关纳入基本工资前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应与省政府批复的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