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1:33作者:王新老师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当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组织实施
(一)省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本实施意见制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本实施意见制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县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订,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再报省辖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级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定,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