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8:30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1个月起计发。
(四)1993年9月30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六)对1994年12月31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5年1月1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六、经费来源
实行警衔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视财政超收情况,分步分期补发。
七、组织领导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怀。为解决人民警察的工作待遇问题,国家在目前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为了保证警衔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