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23:22作者:李天扬老师
张抗抗认为,如果一个政府的法规,在企业教师从事教学的时候,认定他们是教师,而在企业解体后,却认定他们是职工,就不能体现《教师法》的严肃性。不及时确认国企退休教师完全的“教师身份”,政府部门将继续陷于无法扯清的局面。
在2010年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华东师大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陈振楼同样发出呼吁,应给予国有企业办职教、成教、幼教退休教师正常的退休教师待遇。
一再延期,落实时间为何成空头口号
随着代表委员的呼声,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四部委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含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央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资格认定和组织落实。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该文件第6条指出,“确保在2011年教师节前全面落实到位。”
当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55号文件)。这份文件对享受补贴的群体条件作出了明确说明,提出了补贴方案,并要求各省级财政每年10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经费申请报告,同时汇总上报该省(区、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基本情况表,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依照上述文件,江苏省亦出台相关配套落实文件。江苏省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2011年9月30日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88号文件)。该文件第8条指出,“2011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江苏省财政厅也于次年发布了《江苏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地方财政部门做了部署。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7月,苏中片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督查指导座谈会在江苏省泰州市召开。座谈会由江苏省财政厅牵头,省四厅委领导和南通、扬州、泰州三市的对口部门领导均列席,会议指出要“确保在2013年9月10日前,将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公平待遇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