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23:06作者:王新老师
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写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课程)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08年至2012年,国家出台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均强调“涨工资”。然而调研中发现,教师的工资水平依然较低,并且存在工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一是“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得不到落实。
四川某县的一位教师,算上学期末、年终奖,其月收入比同级别的公务员少2000多元。而河南省某县一位收入较高的中学高级教师的月工资也仅为3700元(此为税前、未扣除公积金和医保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约3000元)左右,低于该市平均工资4100元。同时,河南调研点的乡村教师反映,十年前,他们比本地的建筑工人工资高,现在比建筑工人还低1000元。
那么,老师工资多少算合理?老师们的期待是:工资和福利应该和当地的公务员看齐,这也是教师法规定的。简言之,教师的工资应该“养得起家”。
二是工资构成不合理。
教师的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另外还有一部分可以忽略不计的教龄津贴(3元-10元不等)。老师们反映职称工资权重太大、绩效工资计算方法不合理、教龄津贴占比太低。
薪级工资的标准是职称,教师们反映职称工资差距大,从小教初级到小教高级,广西调研点的工资薪级工资差别在300元左右。而四川某农村小学教师的薪级工资最高差别超过500元。同时,每个教师都要被扣除绩效工资的30%,在学期末或年底以“绩效奖励金”的形式发给大家,这一制度引起诸多老师不满。另外,实际考核标准明显倾向于学校领导,因此学校领导的绩效所得(超过被扣除的30%)远远超过普通老师(低于被扣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