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3:04作者:才子老师
其实,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效果,从来都没有达到过公众的预期。而合同差异,是决定同工同酬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在笔者看来,如果劳动合同被法律分成“三六九等”,则所有的同工同酬,也只会成为“纸上谈兵”。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合同时,仍然至少会有“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两种形式。
一个永远让国人无法理解的问题是,既然政府部门在标榜同工同酬,让所有的劳动者都平等化、体面化,为什么《劳动合同法》之中还要把“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区别开?事实已经很清楚,“劳务派遣”合同的存在,对于劳务人员而言,根本无法正常在单位完成职称和职务上的晋升,更无法在体制内部消除身份差异所带来的歧视。如果政府诚意十足,就应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之中,把所有的劳动者都实现平等化,让他们签署的劳动合同等同化,而不应该允许“劳务派遣”的存在。
再者,在“临时工”万能化的当下,人力资源与劳动部门如果不加大监督力度,恐怕“临时工”仍然会长期存在。“临时工”的好处,用人单位心里都明白:单位付出的成本低,关键时候还能顶上去,出了事之后还能当“挡箭牌”和“替罪羊”使。因此,单位用“临时工”已经成为一种策略必要。在此语境之中,单方面规定“临时工正式工同工同酬”恐怕并不会解决根本问题。只要“临时工”作为一种身份而存在,同工同酬就不可能实现。
解决同工同酬问题,对部分央企和国企而言,更应当加强监管。我国至少存在4000万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这样一个数字,可谓触目惊心。他们大多就职于央企和国企。对于一些国有企业而言,拥有几百员正式工,却拥有几万名劳务派遣人员,是非常常见的事。对于此种现象,人力资源和劳动部门如果惧于其是国有企业或央企而不敢监督,则《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然而,一个可怕的悖论是,在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那里,临时工、劳务派遣工仍然大量存在。至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劳动部门本身都无法实现甚至于执法犯法,更遑论同工同酬的目标实现了。
扩而言之,在《工资条例》和《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未出台的当下,单方面指望一部《劳动合同法》去解决所有问题,本身并不现实。加之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情况的存在,消除所有劳动者的身份差异堪比登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