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03:00作者:李天扬老师
例5:企业2016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没有支出,2016年支出40万元,2016年支出40万元,2016年支出20万元。则2016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2016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2016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2016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从上述5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无论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缴纳的税款均为25万元,企业的税款并没有减少。既然如此,不征税收入的意义何在呢?
不征税收入的意义在于:企业可以延迟纳税,若企业在取得当年全部支出(如例2),则不会产生任何收益。若企业未在取得当年全部支出(如例3、例4、例5),则可以延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性收益,对企业是有利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最多可以延迟5年纳税。
综上所述,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作为税收优惠的免税收入才是永远不征税,而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也并非永远不征税,只是暂时不征税,企业一定要走出这个误区,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