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1 21:41作者:三水老师
4、为什么要设置新老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能够平稳衔接,设置新老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即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新老计发办法实行对比的5年过渡期。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则予以补齐。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则予以封顶限高,即对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但按新政策,过渡期第一年和第二年退休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新办法高于老办法80元、150元以内的,按实加,新办法高于老办法超过80元、150元的部分,再乘以10%、30%。200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标准。
5、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涉及哪些人群?
我市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均按照新的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养老金。
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涉及到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重新计算,但它不同于养老金的调整,一般只有缴费年限在35年左右、历年缴费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人员,才能增加养老金。
另外,对于200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员,如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待遇有所增加的,还将按2008年养老金调整的相关规定重新调整养老金。
6、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政策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咨询?
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12333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登陆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网站查询或者直接到水西门大街61号咨询接待处咨询。
7、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120个月)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