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2)

更新时间:2018-11-22 02:51作者:李天扬老师

    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E律师,按照所内规定,E律师办案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且律所不报销E律师费用。 E律师2007年全年收费情况如下:

      月份 收费额

      1 10000

      2 12000

      3 3000

      4 500

      5 20000

      6 15000

      7 40000

      8 2000

      9 2000

      10 3000

      11 2500

      12 10000

      E律师各月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

      一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

      二月份:[12000×80%× (1-30%)-1600]×20%-375=646元

      三月份:[3000×80%×(1-30%)-1600]×5%=4元

      四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五月份:[20000×80%× (1-30%)-1600]×20%-375=1545元

      六月份:[15000×80%× (1-30%)-1600]×20%-375=985元

      七月份:[40000×80%× (1-30%)-1600]×25%-1375=3825元

      八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九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十月份:[3000×80%×(1-30%)-1600]×5%=4元

      十一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十二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

      全年合计纳个税:7959元。

      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广大律师事务所,尽管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各月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的特点,但根据我国现有税收法规,对非出资律师收入仍采取按月计征的方式。1994年北京地方税务局曾出台《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在该文件中规定:考虑律师行业工资、薪金发放形式的特殊性、对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照特殊行业的计征办法计算征收。即: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严格预征,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在这种征收方式下,律师每月应纳个税的计算方法为:年收入除以12个月,计算出平均月收入,再按此平均月收入确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金。此种计算方式令律师的税负大大降低。但在2002年北京地税局又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该文件规定: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由此可见,尽管按月计征的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但是在新政策未出台前,律师事务所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将得不偿失。

      第三类为底薪加提成律师。此类律师每月既有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固定工资,也有提成收入。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该类律师应以提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律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该种方式同第二类大致相同,唯一差别在于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加上每月工资,故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3、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个税纳税筹划方法

      在了解了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后,律师可能更关心如何能进行合法、科学地筹划,使税负降至最低。应该说,纳税筹划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工作,面对个案量体裁衣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在此归纳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1、选择律师身份

      如果律师的收入很高,对律师不同身份的选择会对个税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欲加盟一家S合伙制律师事务所,S律所的个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该所向其提供两种选择:一种是作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其个人年收入额乘以7%,除此之外,需负担其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年收入乘以5.5% ,每年分摊所内费用15万元;一种是选择做聘用律师,律所不向其发放工资,其全部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个人不负担所内费用,同时律所也不负担个人办案费用。

      ①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5万元,年收入为6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0×7%=42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600000×5.5%=33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600000-42000-33000-150000=37500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50000×80%× (1-30%)-2000 ]×25%-1375=5125元

      全年:5125×12=61500元

      净收益为:600000×80%-61500元=418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60万元时,其选择做提成律师将使净收益增加43500元。

      ②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6.25万元,年收入75万元。那么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50000×7%=525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750000×5.5%=4125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750000-52500-41250-150000=50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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