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02:46作者:王新老师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各岗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6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一40%,各岗位具体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单位自行制定。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增幅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工资的1.5倍以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控制在3倍以内;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控制在1.5—3倍的幅度内,由单位自行确定。
关注四:退休人员补贴安置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退休(职)人员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退休人员补贴资金渠道按以下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全部由财政负担,社保局发放;未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按原供养方式负担,由单位发放。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补贴所需资金及发放方式参照“事企差”的办法执行。
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物价补贴、原地区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少数民族补贴等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