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3 12:39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残疾人康复要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也是我国多年来开展康复工作的经验总结,有助于让尽可能多的残疾人享受到康复服务,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承担得起康复服务费用。
第四,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我国目前有0-14岁残疾儿童387万,其中0—6岁残疾儿童140万。相当一部分出生缺陷或致残因素,如果能够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就可以通过较少的康复费用获得最佳康复效果,因此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几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配发助视器;为贫困听力残疾儿童配发人工耳蜗并补贴手术和康复训练费用,以及配发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费用;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配发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和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用。
6.第21条解读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21条是关于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为了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权规定的落实,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
本条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残疾人理应享有与其他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残疾人在接受教育时往往会遭受歧视,所以许多残疾人难以接受应有的教育。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文盲率为43.29%,充分反映了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急迫性。《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教育机构不能仅仅因为残疾而拒绝残疾人入学,否则构成对残疾人的教育歧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国家有责任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实现。为了保障残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教育,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制定法律、出台政策、加大投入等,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目前我国残疾人接受教育分为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两种。普通教育方式主要是指残疾人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一般来说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其他轻度残疾人都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与非残疾人接受相同教育。特殊教育方式主要是指听力言语残疾人、视力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在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普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班通过特殊教育技术接受教育,这些特殊教育技术包括手语教学、盲文教学等等。因此,一定要澄清一个概念,即残疾人并不是都需要接受特殊教育,只有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人,才需要接受特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