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4)

更新时间:2018-12-01 22:18作者:三水老师

    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评或聘用规定,经考核聘用并兑现了工资的技术等级(职务)。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单位未予聘用和兑现工资的,不作为套改依据;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从聘用或兑现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的当年起计算。经组织批准调动或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在同一技术等级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人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三)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3、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四)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含技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4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70元;学徒期、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定级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技术工人岗位。初中毕业生执行初级工1档,高中、中专(合技校)毕业生执行初级工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初级工3档,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初级工4档。

    2、普通工人岗位。初中毕业生执行普通工1档,高中、中专(合技校)毕业生执行普通工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普通工3档,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普通工4档。

    四、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岗位津贴制度。我省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另行下发。省直机关按国家规定将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具体办法在省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方案中明确。

    (一)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国家将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二)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国家统一规范办法下发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

    五、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六、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二)广州、深圳市的公务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市级正职、市级副职、局长、副局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及省政府厅局的相同。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市级正职、市级副职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套改,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按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人员套改。

    上述城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省政府直属副厅局机构的有关人员,工资改革时比照广州、深圳的办法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上述高定级别人员调离此类单位或岗位后,按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级别工资。

    (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其中,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一档;原高定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两档。因不同事迹受过多项荣誉称号且高定过两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其高定的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

    (四)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9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j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个工资档次。

    (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1、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2、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3、被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处罚期满由单位接收分配工作且仍在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在按新确定职务套改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人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后再低定一档,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档次在3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四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5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六)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公务员在取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八)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公务员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机关工人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若干具体问题。

    1、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2、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3、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4、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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