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02:27作者:李一老师
【案例回放】
“这是一起少见的维权案子,证明务工人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律师介绍,外地女工刘某,自1999年在一家首饰公司工作,一直到2016年6月份,刘某从没有休带薪年假,公司也未给刘某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去年底,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老板支付带薪年假工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刘某2008年1月至2016年6月份期间的带薪年假工资。公司老板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判决公司限期支付刘某2008年1月至2016年6月份共5年的带薪年假工资。
【法律条款】
法官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8年9月1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刘某应自2008年起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毫无疑问的,而公司未安排刘某带薪休假,也未发放带薪年假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