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02:27作者:李天扬老师
对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00元。
抚恤金则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放心保)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对于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同样为2000元标准。
抚恤金的领取则分为三种情况。没有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050”人员,按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除按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企业职工的规定来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处理方式则和企业职工的处理方式一样。
此外,过去在职职工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其他参保者是由社保基金支付。如今,统一由社保基金支付。
此规定从5月29日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有统一规定时从其规定。对于2016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已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未支付死亡待遇的,由参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本通知的标准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