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5 22:30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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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没有使用“职工薪酬”的概念,而是对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了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报销、补充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等,分别作出了规定。因此,会计上的“职工薪酬”核算内容与税务上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会计上核算的“职工薪酬”内容能否得到税前扣除,需要分解为税务上成本费用支出,然后与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比对。涉及到会计上“职工薪酬”内容的税务规定主要有以下部分: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