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3 10:11作者:王华老师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两种算法得出总额不一致,“计算一”和“计算二”总额相差183.9元,其实也违背了《劳动法》初衷;哪么按照现行有关法规理解,应如何计算呢?
1、首先,员工在法定假日里享有带薪休息的权力,是有法规保障,不是单位施舍,是不可以在月薪中扣除“本数—日工资”的。
2、根据《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必须是高于才对。对于劳动者来说9月27日可加班,可不加班;因为加班是自愿,就算当天休息也可以,同样是不能扣工资。如果加班,就可以获得额外的高于日工资3倍的加班费。因此,“计算一”的算法,支付了3倍,属于合法,合理的做法。
3、“计算二”的算法显然是低于,如果这种计算法成立,试想,双休日加班的2倍也应要先扣除“本数—日工资”呢?这样就成了一倍工资,和平时工资没有区别;这样的解释是行不通的。
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基本工资”部分,而不是工资收入总额。
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司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6、《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明确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人社部发出通知,对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期间劳动者工资计发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指出,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所以9月份有2个法定日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