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机关单位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2)

更新时间:2018-09-09 17:22作者:李天扬老师

    七、2003年3月27日原省人事厅废止《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暂行办法》以后至2016年6月1日前,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尚未按照工(公)伤保障相关政策处理且现仍在编的,可以自2016年6月1日起1年内,由用人单位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工伤。其工伤确认及工伤待遇项目标准参照发生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现行标准执行。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前发生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八、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的重要任务,也是2016年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事项。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将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切实保障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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