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8:17作者:李天扬老师
提高工资集体谈判的要约。铁路系统内似乎并没有切实执行,在很多外企和国企等大中型企业已获得落实的工资集体谈判协商制度。
据财新网的报道,向媒体透露消息的北京铁路局人士表示,作为企业的各路局,原则上没有上调职工工资薪酬的权力,工资级别与涨幅向来听从铁总统一安排。也就是说,时至今日,铁总仍然实行一直以来的统一的级别、工资额,并统一调整工资涨幅,连各铁路局都没有上调工资的权力。这样的安排固然可以解释为,避免铁路局及下属单位薪酬发放的随意性——即便如此,铁总统一安排职工工资薪酬的制度安排,仍然主要表现为弊端。铁路总公司要统筹到覆盖全国各地的铁路各类分支机构的薪酬安排,考虑纷繁复杂并具有各自专业性的大量岗位的技术性、作业强度、劳动时间,还需兼顾地区之间同类岗位的合理薪酬差距,基本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也就是为什么铁总这四轮涨薪,会在全国范围内给所有一线职工按照级别、岗位涨薪,而没有更为细化的计算。
笔者以为,在不改变现有铁路企业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的前提下,铁路总公司仍需对照国家的法律和大型国企的改革思路,逐步推动薪酬管理改革,应当在确保薪酬和绩效分配公平性基础上,将定薪和绩效考核的自主权限部分下放到各类自主核算的下属单位,由此形成职工之间基于绩效、能力和协作水平等指标的、合理化的收入差异。还应鼓励这些下属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单位启动工资集体谈判协商,员工集体可对整体涨薪幅度、时间、频率享有发言权。(文/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