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4:29作者:才子老师
二、“企保”转入“居保”
参加了“企保”和“居保”的人员,达到“企保”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保”待遇年龄时,“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保”转入“居保”。
缴费年限咋算?
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不折算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是由“企保”转入“居保”,“企保”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如果是由“居保”转入“企保”的,“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保”缴费年限。
如果有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按月计算)既参加“企保”又参加“居保”的,那么,只计算“企保”缴费年限,并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将“居保”重复缴费相应月份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同一制度内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资金,跨制度衔接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资金。
焦点
只能享有一种养老待遇
对于同时领取“企保”和“居保”待遇的,由“居保”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并解除其“居保”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居保”基础养老金数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已领取的不能办转移
《意见》明确,2016年7月1日后按国家和省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2016年6月30日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故封存的“企保”个人账户或“居保”个人账户,可参照相关规定一次性予以归并,并从归并之次月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省人社厅要求,2016年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当地过去相关政策办理的参保人员在“企保”与“居保”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手续,不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