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21:30作者:三水老师
改革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即改革前工作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接续
情况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情况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
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