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6 21:28作者:王华老师
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6}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执行岗位薪级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201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含2016年6月30日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二、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1150元至3770元至136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1360元至2010元;薪资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185元至2047元至2047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分别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参考标准见附表5)。
三、其他有关政策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毕业生每月1320元,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62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701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85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26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003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257元(提高后的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见附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