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6 20:35作者:王华老师
财政直接给公职人员群体发工资,与实施指令性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都具有分配调节意义。分配调节是全方位的,各种具体措施应保持联动。参照现实国情,主要在于:
一,调整周期、频率保持一致。既共克时艰,也同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公务员工资就不能调整;公务员工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也必须同步调整。而最低工资标准“改为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则明显不同步,不能体现公平。
二,循国际惯例,最低工资标准应保持在社会平均工资的半数左右。具体到我国,应该逐步实现最低工资标准接近乃至达到公职人员工资的一半。但现状是差距甚大。以故,纵然不能在现阶段特事特办,额外增加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会,至少在同步调整时,应保证最低工资标准的较高调整幅度。否则,所谓“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将导致实际差距越拉越大。
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核心在于分享,即让每一劳动者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不仅免于饥饿,更能够生活得稍许体面。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道底线,其调整不能完全被企业负担因素左右。或者说,为企业减负应主要往结构性减税,以及降低物流、金融成本方面考虑,不应涸泽而渔,往基本底线、人道保障处下手。相比于前者,后者对企业的压力本来要小得多。而经济形势稍有变化,首先就想拿普通劳动者开刀,实在不应该。
2016年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工资改革方案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