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6 07:17作者:李天扬老师
略谈公文中的歧义问题
歧义是指语句有两歧或多歧意义,可同时形成两种或多种可能解释的一种语言现象。比如,“我们要学习文件”这句话,就有三种理解:一是我们打算学习一下文件;一是我们索要供学习的文件;一是我们应当学习一下文件。
对于自然语言而言,歧义本是一种正常现象,难以简单地说好与不好,更不能一概视为语病,全面禁绝。在一些文体中歧义甚至被作者有意识地加以运用,如在相声作品中,歧义就常被用来制造包袱。一些日常口语交际、书面交际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修辞格,如“双关”之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视作在积极地应用“歧义”。但我们不得不指出的是,在更多的情况下,歧义现象确实有害。这在主要用于事务处理的应用文体中,特别是公文中,其危害的程度尤深。
公文的语言是一种非常讲究精确性的语言,因为公文的使用目的就是要使对方接受作者的影响,而且是对对方行为的强制性影响。要使这种影响有效,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使意思的表达高度精确,每一个词,特别是每一个句子必须保持意思的唯一性,以避免对方“见仁见智”,按各自的理解而不是作者的意图去行事。从这样的意义上,歧义对公文当然就是百分百地有害。能对这一点提供证明的实际例证举不胜举。据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战败局面早定的日本之所以挨了两颗原子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原因之一,就与日本政府针对“波茨坦公告”发表的声明中存在歧义有一定关联。日本政府称自己对“公告”的态度是“默殺”。 “默殺”这个词在日语中是多解的,可以理解为“不予理睬”,也可以理解为“暂不作评论”,声明没有对此作出限定。如此,美国自然可以作第一种理解,也当然可以用“任何战争手段”,包括用原子弹了结战争。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公文中的歧义,同样不断给人们带来麻烦,诸如在保险合同中将保险范围写作:“包括家用电器、床具、卧具等各种生活资料”;在政策规范中将惩戒规定写作:“我们要严厉打击少数犯罪分子”等带歧义的表述,就经常把公文作者“等”到被动局面中,甚至“等”到自己的利益白白遭受损失的境地;经常使公文作者的真实意图令人费解,甚至使作者尴尬地被认作“只打击少数,对多数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