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2 10:52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厂家签订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服务协议,并依据协议对其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实行年审制,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审核,逾期未审核的工伤职工停发待遇,待审核通过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设立市级财政专户。佳木斯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分户记账。如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计划,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满足当年支付,差额部分的50%由县(市)财政垫付,垫付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逐年归还。
第二十四条 佳木斯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25%标准提取储备金,存入财政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预算。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