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1:01作者:王新老师
(一)单位或个人申请;
(二)工伤职工身份证;
(三)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书;
(四)门诊、住院病历;
(五)X光片、CT报告单;
(六)化验报告单;
(七)病情诊断证明;
(八)其他检查及诊断材料。
第十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工作实际组织鉴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机确定的医疗机构由专家组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进行体检,并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有伤残等级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给相应等级的工伤伤残抚恤证件。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