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0:53作者:李天扬老师
15、工残人员1-4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将补足的差额部分拨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5-6级工残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16、企业破产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1-4级工残人员逐项计算并在破产清算时优先将十年的费用一次缴清后,其1-4级工残人员纳入工伤保险。5-10级工残人员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在破产费用中给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7、企业职工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已就民事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用、误工工资及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费用,但交通事故赔偿费用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18、对于新参保企业参保前已认定的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统一进行复审和劳动能力鉴定。本办法实施前没有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用人单位要尽快办理认定鉴定事宜,逾期不办理的今后不再办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19、企业参保前1-4级工伤人员,经审核确认需配置辅助器具和治疗的费用及伤残津贴自参加工伤保险的次月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前的费用由原渠道支付。
对于工伤人员较多、伤情较重、支付费用较大的参保企业,要视其情况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0、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与职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办理《工伤证》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收回《工伤证》,并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待遇。对已经发放的待遇由劳动监察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退还,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待遇给付、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等具体操作办法,由劳动保障局按照国家省及本实施意见精神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