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1:06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五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第三条 全市(含大通、湟中、湟源县,以下简称“三县”)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认定申请、资料审核、事故调查核实等环节的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本级和三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分别用于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上解和下拨,分别列帐管理。市财政局设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条 三县将收缴的工伤保险基金直接存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每季度末25日前三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每月将工伤保险收入户基金转入市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三县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基金余额自本办法实施起10日内,由三县经办机构全额上解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基金统一转到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县社保经办机构年终将本县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当年12月25日止的存款余额全部划转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12月28日前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存款余额全部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和季度分别制定市本级、三县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并按计划向市财政专户申请所需资金,市财政审核后将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划拨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