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23:05作者:王华老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国家从保障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制定“先行支付制度”,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受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后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追偿,以保障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生活上的保障。
在网上搜索一下,便可发现大量符合先行支付条件但未获得先行支付的案例。因此,先行支付制度的“执行难”问题受到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从业人员和律师界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