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23:29作者:李一老师
(一)离退休后到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按工伤处理。
此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中有明确的规定,似乎并无争议“……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邱某与湘潭某建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342号】中,对此却有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一审认定需按工伤进行处理,但二审改判,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该规定,因是劳务关系,所以无法认定工伤。
(二)达到退休年龄后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到新单位,如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按工伤处理。
此为最新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项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该规定与上述[2007]行他字第6号文的规定基本一致。
(三)达到退休年龄后后留在原工作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款项中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应认定工伤。
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