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23:28作者:王华老师
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该条规定,xx公司在何女士病假期间按其合同工资的70%发放工资是明显不 合适的,因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问题是,该“原工资福利待遇”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是否应当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服装费等?如果该“原工资福利 待遇”不包括这些费用,那么xx公司直接向何女士补足30%的合同工资差额即可;如果包括这些费用,那么除补足上述差额外,xx公司还需将这些费用的平均 值按月补偿给何女士。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 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何女士在遭受工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应当包括奖金、加班费等内容,xx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补足。但问题是,何女士所请 求的服装费是否应当包括在遭受工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呢?根据了解,xx公司中只有何女士因工作岗位原因享有这项服装费待遇,每月为600元人民币,其他 职工无此待遇。另根据我们对《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理解,我们认为这项费用应当算作何女士工资福利待遇的一部分,xx公司应当予 以补足。而且当地劳动部门的意见也很明确:不论何女士的收入表现为何种形式,只要最终为何女士所得,均应构成其遭受工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因此,xx公司 对此项服装费也负有向何女士进行补足的责任。
上述分析解决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问题,但这里仍有另外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即工伤职工可以在多长的时间内享受这种工资福利待遇,亦即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为多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工伤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为 确定该期限,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其停工留 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 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