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9 01:42作者:王新老师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调整三项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