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3 02:22作者:李一老师
一、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办法去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医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机构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事故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时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