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6 17:26作者:王华老师
问:哪些职业人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优势。
问:职工上下班途中被撞伤算工伤吗?
答:新《条例》将工伤认定的范围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根据新《条例》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限定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
问: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新《条例》十六条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因此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问: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答:新《条例》取消了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根据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