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3:56作者:王新老师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证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工亡职工死亡认定证明书,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职工因工外出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由用人单位从事故发生当月起发3个月的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其亲属或其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因工外出证明,职工因发生事故或参加抢险救灾而下落不明的合法证明,按《本程序》第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生活困难的,还可办理预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的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一、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生活或工作,需配置辅助器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或否定证明。
申请人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证明及工伤认定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配置手续,经办机构发给申请人辅助器具配置表,表中指定所配置器具的名称、型号及金额限度,由申请人到定点辅助器具机构配置。工伤职工因特殊原因,个人申请超标准配置,经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配置,其超限费用由个人承担。辅助器具定点机构按规定配置相应器具后,经申请人验收合格并签署收据后,持辅助器具配置表及申请人的收据到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由经办机构从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