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6:01作者:李天扬老师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存入银行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存款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本办法中的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安装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本规定中工伤待遇的其他费用由企业按照原渠道支付。
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项目支出: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二)工伤风险储备金;
(三)事故预防费、安全奖励金和工伤保险宣传和科研费;
(四)职业康复费用;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
(三)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事业;
(四)进行工伤保险统计;
(五)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六)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亲属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企业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第三十五条职工和企业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