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4:07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章确认与配置程序
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配置确认申请材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本人进行现场配置确认。专家组中至少包括1名辅助器具配置专家、2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的专家。
第十条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确认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其中,确认予以配置的,应当载明确认配置的理由、依据和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确认不予配置的,应当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