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5:02作者:王华老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吉政办发电〔2011〕12号)和《关于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77号)精神,现对全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伤残等级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鉴定范围
(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鉴定范围,认真执行鉴定标准,确保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二)鉴定范围。已经确认为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老工伤人员。
二、工作任务和鉴定标准
(一)工作任务。中省直企业未鉴定的老工伤人员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他企业未鉴定的老工伤人员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已确认为纳入统筹管理范围未鉴定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于2012年4月底前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后续确认的其他符合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未鉴定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鉴定时间。
(二)鉴定标准。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
三、鉴定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鉴定程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工作任务对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组织一次性鉴定。鉴定工作执行下列程序:
1.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中省直企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其他企业向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复印件);
(2)治疗工伤的病历等相关医疗资料;
(3)患职业病人员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4)填写《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表》。
2.鉴定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1)根据各地老工伤的申报情况制定鉴定计划,相对集中时间进行鉴定。